西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阅读: 时间: 2006-12-9 19:13:00 编辑: 苏苏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低保档案管理工作,有效的保护和利用城市低保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陕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和《西安市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低保档案是指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在低保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社区居民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市各级民政部门应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低保档案工作责任制度,确保低保档案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  低保档案是民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政部门应加强对低保档案工作的领导,将低保档案纳入工作计划和议事日程,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五条  低保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市民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六条  市民政部门对低保档案工作成绩突出的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失职造成档案损失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反映低保工作活动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均应按规定由低保档案管理人员或有关人员收集齐全,整理归档,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已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八条  归档的低保文件材料应做到规格规范、字迹工整、齐全完整,真实反映情况。载体材料和书写材料应符合耐久性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
  第九条  低保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包括“城市低保待遇书面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入户调查表、户口本复印件(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残疾证复印件、子女在校证明、收入情况证明、失业救济金领取情况证明、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复印件、遗赠抚养协议书、复审记录、西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申报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登记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民主评议会议记录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登记本、公示、公告、各种低保统计表等。
  第十条  归档时间:当年形成的各类低保文件材料应在次年的三月份前归档整理完毕。
  第十一条  归档的低保文件材料应按照《西安市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进行整理。区县民政局负责对形成的各类审批表以地区结合年度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保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形成的人员低保档案以“户”为一件进行整理保存;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对全市统一使用的“四本一表”进行整理保存。形成的低保档案一个年度也可分为若干件,每件厚度不宜超过一百张。
  第十二条  低保档案的保管期限:低保档案的各类申请审批表在区县民政部门保存期限为五年;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保管的低保人员其他档案保管期限为两年;在社区的“四本一表”保管期限为长期;低保电子档案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十三条  严禁擅自销毁低保档案。销毁低保档案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成立鉴定销毁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和分管低保工作的领导以及档案人员组成;
  (二)对应销毁的低保档案应逐件进行鉴定并编制销毁清册,由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 后在指定地点销毁。
  (三)不得出卖或用作其他用途;
  (四)应指定监销人、经办人,两人以上共同监督销毁。
  (五)销毁清册应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低保档案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在离职前办妥档案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低保档案应根据档案工作的要求,采取必要的保管和保护措施,不断完善档案保管条件,确保档案的安全。存放档案要有适宜的柜架,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高温、防光、防尘、防鼠、防虫等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  低保档案的提供和利用,必须严格遵守借阅制度和保密制度。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民政局和西安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