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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档案馆查档须知
一、凡我国公民持身份证、工作证等合法证件即可查阅利用本馆已向社会开放档案;查阅本馆尚未向社会开放档案,须依照本馆《关于查阅档案资料的规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出具相关证明。
二、查阅档案前需按要求填写《档案查阅提纲》,并将随身携带物品(贵重物品除外)统一存柜保管。
三、需复制、抄录档案时应先进行登记,经工作人员对档案内容审查后,方可复印、摘抄。凡从本馆复制的档案材料均不得擅自公布。
四、查阅档案人员应爱护档案资料和检索工具,不得私自带出查档室,不得涂改、折叠、抽页,如有违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阅览完毕后,应将档案交还工作人员,并填写《利用档案效果反馈登记表》。
六、查档结束后应自觉交费,收费项目及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执行。
七、严禁在阅览室吸烟,不得大声喧哗,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共同创造良好的阅览氛围。
八、港、澳、台胞和华侨,外国组织及个人利用本馆档案,按国家档案局有关规定执行。
现行文件查阅须知
一、查阅现行文件须出示身份证、工作证、介绍信等合法有效证件,经本馆工作人员审核后方可查阅。
二、查阅前须填写查阅现行文件登记表。
三、复制、摘录现行文件须经本馆工作人员同意。复印文件须交纳工本费。
四、利用现行文件时不得损毁、丢失、抽页、涂改、伪造,利用者之间严禁擅自交换所阅文件。
五、现行文件一概不予外借。
六、阅览文件时须保持室内安静,严禁吸烟。
七、外国组织或个人查阅现行文件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介绍及本馆同意。
办理机构
西安市档案馆查档接待室
联系方式
电话:029-86287120-8101
联系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路103号
邮政编码:710016
乘车指南:
乘坐18、36、37、39、50、117、202、228、236、238、310、509、513、519、600、609、618、705、711、717、719、723路公交车至方新村北站或共交六公司站下车即可到达。
查档、接待服务流程
一、接待登记:出示有效证件、填写登记表。
二、咨询检索,咨询检索分为:簿式目录检索和电脑检索。
三、查询利用:档案原件查阅、现行文件查阅。
四、文档服务:文档代查、文档复制。 五、意见反馈:利用效果登记、填写意见簿。 六、利用回访:函电回访、登门回访。
办理时限
法定工作日内,随时接待,随时办理。
西安市档案馆查档利用收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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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收费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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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档案保护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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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价费发[1996]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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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保护费(16k) |
0.5元/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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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抄保护费(16k) |
0.5元/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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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相翻拍保护费 |
10元/画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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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录像、缩微查阅保护费 |
10元/盘次
2元/平片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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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贵历史档案保护费 |
可按上述标准的3至5倍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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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复制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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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16k) |
0.5元/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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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照 |
5元/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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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微胶片还原复印(16k) |
2元/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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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录像转录 |
录音2元/分钟
录像5元/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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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明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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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学历、工龄等项证明 |
2元/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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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房地产等项目证明 |
按所产生的经济效益10~400元/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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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咨询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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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档查卷服务费 |
5元/卷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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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档案资料需档案馆代查者 |
10~40元(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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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抄档案资料 |
5元/千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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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利用科学信息档案资源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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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财政厅陕价涉发[1992]1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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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外国人利用档案 |
高于国内标准的
2~5倍收费 |
港澳台同胞可酌情
降低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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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持下岗、低保证明查阅个人招工、招干、毕业分配可免费。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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