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档案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西安市档案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Xi’an Archives Society。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西安地区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实践工作经验的档案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学术性、群众性、公益性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档案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全市档案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组织全体会员,团结全市档案工作者,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档案学理论研究、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学术探讨和咨询活动,普及档案学知识,促进档案学和档案事业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西安市档案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西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场所设在陕西省西安市未央路10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会员开展档案学理论研究、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业务调查研究和学术交流;
(二) 与西安市档案局(馆)共同编辑出版《西安档案》刊物,编印档案学术论文集等学术研究资料;
(三) 传播普及档案科学知识,介绍国内外档案学研究动态和成果;
(四) 开展档案业务培训,提高全体会员和全市档案工作者的业务素养;
(五) 评审档案学术研究成果,对优秀成果予以奖励,并向中国档案学会、陕西省档案学会、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推荐优秀学术成果;
(六) 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档案科学技术项目的论证、评估和科研成果鉴定;
(七) 开发推广档案科学技术成果,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
(八) 发展会员,完善本会组织建设,向中国档案学会和陕西省档案学会推荐会员;
(九) 鼓励会员提出合理化建议,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 发展同国内外档案学术团体和其他学术团体的友好联系与交往;
(十一) 参加中国档案学会、陕西省档案学会、西安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做好市档案局、市民政局、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中国档案学会、陕西省档案学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单位会员:
凡与本会业务有关,有一定数量(一般为6人以上)的专、兼职档案工作者或科技人员,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各级各类档案部门或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 个人会员: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1. 具有助理馆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其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档案管理工作者和档案教育、科研工作者;
2. 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档案工作一年以上者;
3. 从事档案工作三年以上,掌握档案工作基本专业知识,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
4. 热心本会工作,并积极支持本会活动的档案部门领导干部;
5. 从事其他专业工作,热心档案学研究并有一定成绩者;
6. 对档案学和档案事业有重要贡献,在档案学研究领域或档案行业具有一定影响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向本会或本会授权机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或本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单位会员
1. 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2. 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3. 优先取得本会的技术咨询;
4. 向本会申请协助举办学术活动;
5.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6. 经本会授权,可按个人会员入会条件发展会员;
7.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 个人会员
1. 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的活动;
3.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监督权;
5. 优惠取得本会内部发行的学术资料;优先在会刊上发表文章;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宣传档案工作及本会工作;
(七) 单位会员的重要工作需向本会备案。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口头或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无特殊原因两年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导致不能履行理事职责时,空缺由常务理事会适时研究予以增补。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表彰和奖励事项;
(十一)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3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学术研究的需要,设立若干分会、专业学术委员会和会员小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学术研究及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3年3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