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档发〔2006〕26号
西安市档案局(馆)关于市级各单位做好
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工作的意见
市级各单位档案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档案馆的馆藏建设,科学整合国家档案资源,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档案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十一五”时期全市档案工作的意见>》(市办字[2006]6号)和《西安市档案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市档发[2006]9号)要求,现就市级各单位做好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工作的重要性
档案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历史的见证,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档案馆是党和国家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是向社会各方面提供档案服务的中心。各级国家机关形成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是档案馆所保存档案的主要来源,依法接收并保管这些档案是档案馆的法定职责。近几年,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市级各有关单位的积极配合支持下,市级各单位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市档案馆馆藏总量突破了30万卷(册)。但是,仍有部分单位没有向市档案馆移交到期应进馆档案,部分撤销机构的档案也未向市档案馆移交,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国家档案资源的有效整合。因此,各单位要本着对党和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档案移交工作,要按照档案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本单位档案移交进馆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尽快将列入进馆范围的档案向市档案馆移交。
二、明确当前市级各部门档案移交进馆工作的目标任务
按照有关档案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档案局、省档案局的要求,结合我市档案工作的实际情况,“十一·五”时期市级各单位档案移交进馆的目标任务是:
(一)市级各单位到期应进馆的各门类档案全部移交进馆。其中包括:2000年以前形成的永久、长期保存的文书档案和永久保存的财务年度报告;2005年以前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重大事件形成的音像档案;2005年以前形成的电子档案;2005年以前省、部级以上部门颁发的有关奖牌、证书等荣誉性实物。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要将1955年以前的文书档案和历史档案的目录移交进馆。
(二)所有已撤销市级机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档案全部移交进馆。
(三)市级各单位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时,要同时移交案卷目录、全宗介绍、历史考证、组织沿革、大事记等检索工具和编研材料(以上材料均需移交三份)。其中2000年以后形成的文书档案必须同时移交机读目录。
三、加强市级各单位的档案基础业务工作,为档案移交进馆创造条件
近几年,市级各单位档案工作有了很大进展,但有的单位档案整理不规范,有的单位编研材料不齐全,由此影响了档案移交工作的顺利进展。因此,各单位要按照档案移交进馆的要求,全面检查本单位的档案业务工作,对于存在的突出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在短时间内全面整改。要进一步把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材料收集齐全,除纸质材料外,要特别重视音像、电子、实物等材料的收集,注意做好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重大事件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对各类文件材料,必须按年度及时整理编目,其中,文书档案还要编制机读目录。
四、做好档案移交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市级各单位按时向市档案馆移交列入进馆范围的档案,是坚持依法行政、认真实施档案法规的具体体现。为保证档案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档案局将进一步加大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力度,把市级各单位移交档案工作列为档案执法检查和档案工作年度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以此推动档案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做好档案移交进馆的有关服务工作
根据市级各单位档案移交进馆工作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市档案馆(局)将制定相应的接收计划,加强业务指导,对影响档案接收的问题,要及时与各单位进行协商并帮助解决。市档案馆要进一步提高查档接待服务的水平和质量,对按期移交档案的单位,在利用本单位档案时免收咨询费、调卷费、证明费等费用,实行无偿服务,需要复印时,只收复印工本费;部分专业性强、保密性强的档案移交进馆后,可根据档案形成单位的意见,划定相应的利用范围;档案移交到市档案馆后,移交单位保存档案数量减少,不会影响本单位的目标管理认证工作。此外,部分单位如果在整理档案、编制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等方面确实存在困难,请及时与市档案馆联系,市档案馆可提供相关的服务。
有关档案移交事项,请各单位档案部门及时与市档案馆(局)监督指导处和保管利用处联系。联系电话:81287122、86287121、85287120转8312、8314、8315、8316、8321。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档案工作 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