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我国公民持身份证、工作证等合法证件即可查阅利用本馆已向社会开放档案;查阅本馆尚未向社会开放档案,须依照本馆《关于查阅档案资料的规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出具相关证明。
二、查阅档案前需按要求填写《档案查阅提纲》,并将随身携带物品(贵重物品除外)统一存柜保管。
三、需复制、抄录档案时应先进行登记,经工作人员对档案内容审查后,方可复印、摘抄。凡从本馆复制的档案材料均不得擅自公布。
四、查阅档案人员应爱护档案资料和检索工具,不得私自带出查档室,不得涂改、折叠、抽页,如有违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阅览完毕后,应将档案交还工作人员,并填写《利用档案效果反馈登记表》。
六、严禁在阅览室吸烟,不得大声喧哗,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共同创造良好的阅览氛围。
七、港、澳、台胞和华侨,外国组织及个人利用本馆档案,按国家档案局有关规定执行。
备注:
接待时间:法定工作日内,随时接待,随时办理
收费方式:按照相关规定,查档复印打印一律免费
地址:西安市未央路103号 西安市档案馆(局)
办理机构:西安市档案馆一楼北侧查档接待室
联系电话:029-86289689
邮政编码:710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