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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定工资,档案作依据

来源:保管利用处 发布时间:2010-04-15 14:05

   200610月,陕西省人事厅和财政厅制定了《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其中有一条关于高定工资的政策,规定“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可在套改薪级工资的基础上高定一个薪级”。为了落实此项政策,许多事业单位来我馆查询有关人员被授予劳模和先进生产者的文件。20076月,西安市殡葬管理处的徐立同志持介绍信来我馆,查阅1992年省人事厅下发的关于市民政局副局长张平同志被授予省级劳模的文件。市工商局雁塔分局的周丽同志前来查找该局局长张铁生等获全国工商系统先进表彰的文件。工作人员顺利地帮他们查找到所需档案。后根据反馈的信息,张平和张铁生同志的高定工资问题已得到落实。这次调资,档案作了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