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档案局、市级各单位档案部门、市城建档案馆:
现将国家档案局档案干部教育中心《关于举办<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宣贯培训班的通知》(干教[2017]12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积极组织档案人员参加。
西安市档案局
201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