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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宪法》

来源:征集编研处 发布时间:2013-11-20 15:34

民国三十五年(1946)《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条文

《中华民国宪法》收录的国民代表大会委员签名

 

民国35年(1946年)6月26日,蒋介石公然撕毁停战协定和政协协议,发动全面内战。内战爆发后,蒋介石加快“制宪”步骤,以便使他的政府尽快以“民主”的面目出现,披上合法的外衣。10月,蒋军占领了晋察冀边区首府张家口,被“胜利”冲昏头脑的蒋介石,下令11月8日非法召开国民党一党包办的“国民大会”,并于12月25日制定了伪宪法,即《中华民国宪法》,实施日期为民国36年(1947年)12月25日。

《中华民国宪法》共14章175条,它的基本特点是:以自由平等为标榜,坚持维护国民党的一党专制;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为名,保障封建土地剥削制度和官僚资本的经济垄断;以“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国”之名,行国民党一党专制和蒋介石个人独裁之实。

这件《中华民国宪法》为民国36年(1947年)8月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正本影印版。封面以黄锦包装,左侧贴红色银粉纸,印以毛笔书写的《中华民国宪法》书名。全本前半部分为宪法条文,后半部分为参加国民大会的委员签名。这部影印版《中华民国宪法》印刷清晰逼真,保存完好,具有一定的文物史料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