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8年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天津条约》规定,凡进口洋货运销中国内地或出口土货从内地运销国外,除在口岸海关完纳“值百抽五”的进口税或出口税外,另缴2.5%的子口税,以代替沿途所经各内地关﹑卡应征的税﹑捐和厘金,即"子口税"。这是帝国主义破坏中国内地税主权的一种税制,是列强为限制中国的内地通过税而强加于中国的,其目的在于保证低水平的协定关税充分发挥作用。1876年中英《烟台条约》规定,洋货内销,华洋商人都可请领子口单,从此华商经营洋货具有和洋商一样的优惠关税措施。在子口税制度下,外商凭借享受特权,打破了从通商口岸到内地市场的一切关税障碍,向中国内地大量倾销外国产品并从内地掠夺中国的原料资源,同时,对中国民族工业产生了举得的冲击,阻碍了民族工业的发展,加深了中国经济的半殖民地化。
馆藏此件档案为清宣统二年(1910年)监督江汉关分巡湖北汉黄德道为协记绸布商号通行颁发的子口税单。税单长41.1厘米,宽27.6厘米,盖有红色关防,除制式印刷外,以毛笔填明商号名称“协”、贩运目的地“甘肃省兰州府河州”、贩运货物及税率“洋印原布壹件陆拾捌文”、缴纳的内地税“壹两柒钱”,并在税单末注明“华商协记收执”,填发时间“宣统贰年贰月初九日”。税单保存完整,本身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亦是研究清末关税制度的珍贵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