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开支的项目。主要包括设备购置、修缮和其他行政事业性项目。
设备购置是指为保证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工作正常运转的各种办公设备、专用设备和其他设备等。
修缮是指单位公用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用设施的维修改造;文物保护单位管理的古建筑、纪念建筑物的保护及维修;城建部门和房产部门管理的房屋、建筑物的维修改造等。
其他行政事业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除上述设备购置、修缮以外,为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或事业发展而发生的支出项目。如招商引资、专项宣传、人才管理、大型活动等专项工作经费和有关专用设施建设经费等。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三条:市级各部门按照市财政局市财发[2002]500号文件要求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一)市级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
(二)项目申报文本;
(三)市级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市级各部门项目库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各部门的项目库;
(三)对进入各部门项目库的项目,市级各部门择优选择、排序、汇总后向市财政局申报。
第五条:市财政局对市级各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商市级部门,后纳入市财政局的项目库。
第六条:对投资额较大或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项目,市财政局和市级部门可委托市财政投资评中心或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可行性和投资进行论证或评审。
第七条: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市级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市级部门项目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当年财力状况,从项目库中提取项目安排支出预算,列入市级部门年度预算。
第八条:市级各部门年中一般不得增加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新增加项目,按照本《办法》第三、四、五、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市级部门要按照财政核定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条: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核定,原则上不得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应报市财政局核准。追加预算的项目,必须按本《办法》第八条新增加项目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对预算确定的项目按进度拨付资金,属于政府采购的资金,拨政府采购专户。
第十三条: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市级部门和项目单位要严格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保证资金专款专用。跨年度项目,专项资金当年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应上缴市财政。
第十四条:市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及资金管理。主管部门应在项目实施中每季末五日内向市财政局上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绩效反馈表》报告项目执行进度及资金管理情况。
第十五条:市会计核算中心应发挥监管作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对专项资金进行明细核算,严把审核报销关。
第十六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财政局要加强项目监督与管理,掌握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挤占、截留专项资金的部门或单位,可暂停拨付专项资金。
第五章 支出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项目支出考核指标主要包括项目完成工作量、项目完成进度、项目完成质量、项目采购方式、资金到位情况、项目支出情况、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等项指标。
项目完成工作量主要考核项目是否完成计划确定的工作量;
项目完成进度主要考核项目是否按计划时间完成;
项目完成质量主要考核项目的质量是否合格;
项目采购方式主要考核项目的采购是否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
项目预算执行情况主要考核预算安排数与实际执行数;
资金到位情况主要考核项目资金,包括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是否按照计划确定数量和时间及时、足额到位;
项目支出情况主要考核项目支出预算完成情况以及各项资金支出构成是否符合项目计划的要求。
第十八条: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按项目支出考核指标进行考核和总结,将以下材料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
(一)项目验收总结;
(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绩效反馈表;
(三)形成固定资产的(不需要安装的设备除外)工程竣工决算。
第十九条:市财政局将各部门完成的项目进行考核。对专项资金数额较大的项目市财政局可委托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中介机构对项目决算进行评审或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应予以配合。考核结果作为以后新增项目审批立项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项目验收合格后,形成固定资产的,要及时入固定资产帐,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项目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项目单位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充分发挥项目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局对没有完成项目任务,挤占、挪用、截留、损失浪费项目资金,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单位,在全市进行通报。对违反财经纪律的,除按《会计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罚外,在安排下年度资金时,减少或暂停对该单位的安排。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局和市级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每年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并将跟踪问效、反馈报告的落实情况作为专项检查的内容,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对城市建设、基本建设、农业、教育、科学、社会保障等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按其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