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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档案馆(局)关于公开信息送交办法

来源:西安市档案局 发布时间:2009-10-27 00:00
市档案馆(局)关于公开信息送交办法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政府公开信息查询和现行文件利用工作的要求,规范市级各部门向市档案馆送交政务公开信息的工作程序,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发〔2008〕37号) 和《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档案馆(局)<关于面向社会开展非涉密现行文件利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市办字〔2002〕87号)精神,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公开信息送交单位   向市档案馆送交政务公开信息的部门包括:市委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和各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行政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有关垂直管理机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检察院,市法院,市级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市级各部门)。   二、公开信息送交的范围   向市档案馆送交的政务公开信息应符合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向市档案馆移交现行文件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现行运用的地方性法规;以市长令颁布的西安市人民政府规章。   (二)市委、市政府和市级各部门及上级业务主管机关制发的正在执行的关于经济建设、教育科技、医疗卫生、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城市建设和管理、精神文明建设、社会综合治理等方面的政策规范性文件;有关机构设置、办事程序的信息资料等。       (三)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以及市级各部门编制的目前仍具有现行效用的公报、政报,内部发行的可以公开的政策法规汇编、文件汇编、资料汇编、信息简报以及其他出版物、音像制品等。   (四)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的文件资料。   (五)其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文件资料。   三、公开信息送交的时间   凡2009年7月31日前形成的属于送交范围的政务公开信息,市级各部门应于2009年9月30日前集中送交市档案馆;2009年8月以后形成的属于送交范围的公开信息,在发文同时送市档案馆保管利用处一份。已送交的公开信息如有修改、补充、废止的,送交单位应将新的公开信息在20个工作日内送市档案馆,以保证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    四、公开信息送交的要求   市级各部门要从公众需求出发,按照 “谁发文,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向档案馆送交政务公开信息。     (一)所有政务公开信息在送交市档案馆之前,由送交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审查,既要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又要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以免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公开信息,分别报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有关秘书长审查把关、批准,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机关档案部门负责送交。市级各部门的公开信息,由各部门负责信息公开的机构审查把关、批准,本机关机要部门或档案部门负责送交。   (二)送交的公开信息,属正式文件的,应送交正式文件2份,如无原件,可送交复印件,但必须在复印件上加盖送交单位印章。实行电子公文归档的单位,应同时送交公开信息的电子版本。电子文本可通过政府内网向市档案馆送交。各单位在送交、转换、传送政务公开信息的电子版本时,应注明“公开信息”,并采用如下格式:   文本文件:采用pdf、sep格式   图像文件:采用jpeg、tiff、pdf格式   文件目录:采用dbf、excel、word格式   (三)市级各部门在向市档案馆送交公开信息时,应填写《公开信息送交登记表》和《公开信息交接文据》(见附件),并与市档案馆现行文件利用中心办理文件交接手续。